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规定分成其在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离婚的不同情形下追加的内容。在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有权利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有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者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而如果该公民仅是被宣告失踪,则有权利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为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在公民离婚时,无论是离婚判决还是协议约定,只要确定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分割给配偶的,则该配偶可以作为追加、变更的申请执行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可以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由依据其职权进行。当事人申请参加诉讼的,经审查认为合理的,应准予追加。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被通知追加的当事人,应当参加诉讼;拒绝参加诉讼的,不影响对案件的审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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